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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83章 春帆楼条约

作者:维斯特帕列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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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还请陈将军示下,我等若能办到定不会推辞。”德川秀忠似乎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,连忙回道,一旁的大久保忠佐等人也屏声静气,静静地等候着李悠的下文。

    “德川贤侄先想办法到处凑一凑,看看能凑出多少银子来,也好让本官带回去向皇帝陛下交差;至于剩下的么,一些可以用其他东西来支付。”石见银山肯定是跑不了的,至于其他的到时候再看他们能拿出什么来吧,“这些加起来要是还不够,那其余部分就暂且算是倭国对大明的欠款,我们定下个时间每年还上一批,过个十几二十年的终究可以还清,不过如此以来就肯定得加上利息了。”

    “此乃应有之事。”对此德川秀忠无话可说,战国时期倭国各大名向商人借款乃是常例,他们早就熟悉了这种交易方式,李悠提出的方案算是把他们从濒死关头救了回来,从死刑换成了缓刑,接下来德川秀忠借口需要和家臣以及大名们商议把李悠送出大营,然后和大久保忠佐、浅野幸长等人商议起来。

    当然如此重大的事情肯定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商议完的,在这个时候李悠也没有闲着,他召集了原本为德川军打造攻城器械的工匠,在大阪城靠海的一座山丘上伐木平地,靠脱出一块空地来,命令那些工匠在这片空地上修筑一座观海楼。

    等此事达成之后,当少不了要和德川秀忠签署一份合约,按照李悠的意思这份合约理当去春帆楼签署,可是一来马关距离此处尚远,二来他也不知道如今春帆楼建成了没有,所以只能命令倭国工匠在此新建一座春帆楼,好稍微弥补下李鸿章当年的遗憾了;当初李悠读史书的时候每每都到此处都扼腕长叹,现在也该轮到倭国人尝一尝这种滋味了。

    “诸位,明国将军的意思你们已经知晓了,如今我等究竟该如何应对?”德川秀忠将自己会霞所剩无几的家臣、大名召集到一起,把李悠的意思传递给他们,然后静静的等候着这些人的意见,看如何才能减少德川家的损失。

    “明国将军在我国停留如此之久,若是无法达成协议,怕是无论如何也不肯返回明国的,而一旦触怒了他,凭借我等现有的兵力恐怕是无法抵挡。”大久保忠佐率先发言,他是比较倾向于用钱财来换取明国的退兵,当然四千万两银子的报价还是要争取一番的,“只是明国将军给出的条件实在是太过苛刻,我等恐怕无力支付。”

    “若不是丰臣老贼贸然进攻朝鲜,我等又何至于落得如此下场。”有人开始对丰臣秀吉大发牢骚,经过连年的征战,可以说几乎每一家大名都损失惨重,现在不仅损兵折将还要承担给明国的赔偿,他们当然要责怪丰臣秀吉了。

    可是现在说这些又有什么用呢?再骂也无法改变明国大军进入倭国的事实了,现在还是先想办法把他们哄走吧,接下来这些人拿出了一系列的方案,诸如继续引兵向西搜刮关西诸大名的家底、联络全倭国的豪商向他们借债最后再赖账将他们杀死,反正这些事情他们也不是第一次做了,说起来丝毫没有压力、甚至还有人打起了同样藏有巨大财富的寺庙的主意,打算引兵搜刮倭国的著名寺庙以筹集赔款、当然压榨百姓这些事情也是少不了的。

    还真别说,这么一凑真让德川秀忠凑出了不少钱财,加起来已经接近一千万两银子了,有了这个数额想必可以让明国的将军稍微缓一缓了吧?只要将他们哄回明国,那么剩下的那笔钱财就是能拖则拖,实在不能拖再另想办法了,没有明国军队的逼迫,他们再想收钱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。

    数日后,德川秀忠亲自前来李悠营中拜访,拿出了自己的方案请李悠过目,“我等鄙国小邦实在是不能与天朝上国之繁华相比,在下找遍了整个国家也才找出来这些,剩余的部分实在是无法凑足,还望上国将军怜惜在宽限些数字吧!”

    “区区一千万两银子,连我大明出兵朝鲜的军费、抚恤都不够。”李悠对此嗤之以鼻,他可是了解过后世伊藤博文逼迫李鸿章时的嘴脸,当然不会被德川秀忠的苦情戏所打动,他从旁边取过一张纸来丢给德川秀忠,“本官早就知道你们凑不出来这么多的钱财,故而已经给你们想好了办法,这份条约你先看看吧!”

    德川秀忠双手捧过这张关系到倭国前途的纸张,一字一句的看了起来,只见上面写着如下几条:

    一、再次确认朝鲜、琉球乃是大明的藩属国,倭国不得侵略;

    二、承认倭国进犯朝鲜的错误,并答应赔偿明国四千万两白银;

    三、有鉴于倭国渡海进犯朝鲜的先例,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,从今以后严禁倭国制造具有远洋能力的船只;

    四、鉴于倭国贫弱,一时无法凑足四千万两白银的巨款,所以特准倭国先行一次性支付一千万两白银,其余三千万两白银一部分用倭国的矿山、土地、珍宝等支付,这部分限定在一千万两,最后的两千万两白银限于二十年内支付完毕,每年支付两百万两;

    五、为了保障倭国在此后二十年中能够准时交付赔款,以及保证割让给大明的矿山、土地的安全,所以倭国必须割让几处港口给大明以供驻军,这些驻军拥有在倭国海域的自由行驶权,而这些港口的建设费用、驻军费用全部由倭国承担;

    六、倭国各处港口允许大明商人停靠经商,倭国不得干扰;

    七、大明在倭国的军队、商人、矿工等如若犯罪倭国无权审判,必须由大明的官员进行处置,凡是涉及到大明利益的判案必须得到大明官员的认可;

    八、倭国去天皇国号,改称倭奴国王,并向大明称臣,此后倭国的国王以及征夷大将军的继位需得到大明的认可与册封;

    九、此份合约需由倭奴国王及德川家康共同签署确认。